为促进墨玉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,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,促进现代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养殖禁养区、限养区和适养区,达到即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,又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,将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事项通告如下。
一、保护范围和分类
(一)保护范围
1、依法保护水源地、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等区域。
2、有效保护城镇人口密集区、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、生活环境。
3、着力预防重点主要流域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。
4、保护公路、铁路、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。
(二)分类
1、禁养区
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等规定,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,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,由墨玉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进行搬迁或关闭。
2、限养区
畜禽养殖限养区是对禁养区的保护,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等规定,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,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;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,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(具体限养规模和数量由墨玉县畜牧兽医、环保部门制定);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,应搬迁或关闭。
——禁养区划定
1、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、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扩500米以内区域。
2、集镇规划区、学校、医院、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区域。
3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(包括喀拉喀什河等河流两侧)、自然保护区、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外扩10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。
4、315国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区域。
5、法律、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。
——限养区划定
1、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500米-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,规模畜禽养殖场界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。
2、315国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。
3、集镇规划区、学校、医院、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-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。
4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(包括玉龙喀什河、喀拉喀什河等河流两侧)、自然保护区、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设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-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。
5、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,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。
6,居民区域集中居民1000人以上区域。
二、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控制要求
(一)本划定方案实施后,在禁养区严禁新建、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单元。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,应限期转产、搬迁或依法关闭。
(二)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,不再新建、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,本通告实施前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,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,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(具体限养规模和数量由县农牧兽医局、环保部门制定),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。
(三)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,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,科学谋划、合理布局,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,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负责做好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关停、转迁和限养区、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,各行政村要将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列入《村规民约》,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。
(四)县发改、畜牧,农业、环保、国土、水利等部门在规划、立项、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,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;县农牧、环保等部门对新建、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,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。
三、相关术语和定义
畜禽:指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,包括猪、牛、羊、马、驴、驼、兔、犬、鸡、鸭、鹅、鸽、鹌鹑等13类。
畜禽禁养区:指墨玉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,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(以下简称养殖单元)的区域。
饮用水水源保护区: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,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,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。
风景名胜区:指具有观赏、文化或者科学价值,自然景观、人文景观比较集中,环境优美,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、文化活动的区域。
自然保护区: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、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、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、陆地水体或者海峡,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。
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:具有历史价值、科学价值、艺术价值、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和遗迹。
居民区: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、牧民定居区、工矿区、工业园区等区域。
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:指以培养人才,发展文化、科学、技术为主的区域。
墨玉县人民政府
2018年12月12日